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莊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就起訴狀所附之貸款還款明細表中關於96年9月1
日還款新臺幣(下同)2,991元後,貸款餘額為224,500元,
而於96年10月1日在未產生利息及滯納金,貸款餘額卻增為
228,962元之計算方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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