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億爾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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