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92號
原 告 劉張睿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筑華間履行契約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