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0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李清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3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857元,及其中新臺幣49,732元自民國
106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63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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