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請人 黃清標 相對人 陳瑞玉 即 陳瑞山 即香園客家小館
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隋廷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零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