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債權人 林瑞崗 上列債權人林瑞崗因與債務人 張明燁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瑞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明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淑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