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46號聲請人 林信邦 相對人 劉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8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空白)
(四)清償日期:(空白)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興華。嗣相對人劉興華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簽有發票日為民國94年7月8日之本票2紙為憑,已屆民國102年7月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重測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地號│├─┼───┼────┼───┼───┼──────┼─┼─────┼──────┼────┤│1│臺中│潭子│家興││564│建│3503.00│10000分之37│頭家厝段│││││││││││25-2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重測前││││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建號│├─┼──┼───────┼────────┼──────┼──────┼────┼────┤│1│1602│臺中市潭子區家│主要用途:住家用│九層:95.15│陽台:12.91│全部│頭家厝段││││興段564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花台:0.84││5685│││├───────┤凝土造││││││││臺中市潭子區中│層數:25層││││││││山路一段11號九│││││││││樓之4││││││├─┴──┴───────┴────────┴──────┴──────┴────┴────┤│共同使用部分:家興段1811建號面積108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重測前:頭家厝段589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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