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林文彬 被告 蕭美玉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被告起訴,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4,752元,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100元外,尚有102,652元未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