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郭開榮 上列當事人因與 王榮毅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3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屬法院依職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下級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並無拘束上級法院之效力。又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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