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號被告 許文忠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文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27號、第532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且依證人 田傑賓陳坤熙郭永達張美琪 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名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將來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風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所述情節與證人所述尚有出入,日後有行交互詰問、釐清事實之必要,而有勾串證人之虞,為維持社會重大秩序,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2年3月25日起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2年5月21日審理時訊問證人完畢,已無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原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已消滅,而於同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2年6月25日裁定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查本案經審理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且依證人田傑賓、陳坤熙、郭永達、張美琪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所涉上揭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雖本案固已於101年7月29日宣判,被告並已提起上訴,設若非予羈押,則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被告可期其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仍有保全將來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可能刑罰執行之必要;參以,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本院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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