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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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徐啟翔 相對人 葉竑廷 (原名 葉明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葉明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明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