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淑妃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1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