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452號
  原 告  陳勇曄
  被 告  陳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
有明文。又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茂松自民國86年10月7日即經鑑定為中度精神障
礙,目前經安置於台中市晴光康復之家持續接受復建,有被
告陳茂松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晴光康復之家初評
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陳茂松於起訴時應無訴訟能力。經本院
於101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1年4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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