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美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全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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