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吳明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亨  等22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毋省略)。
二、被告 鄭腰進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告 鄭亨捷 未辦繼承登記之原因,並提出被告鄭亨 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毋省略),被告鄭亨 如已死亡,併提出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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