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吳明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亨 等22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毋省略)。
二、被告 鄭腰進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告 鄭亨捷 未辦繼承登記之原因,並提出被告鄭亨 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毋省略),被告鄭亨 如已死亡,併提出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