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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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903號
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訴訟代理人 王秀妙
被 告 蔡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段75巷217之
3號3樓,又本件肇事地點係在「臺北市○○路○段○○○號
前」處,有被告之戶籍謄本、本件肇事資料在卷可稽,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
地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