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239號
原 告 伍文婷
上列上訴人與宏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1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
,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
訴聲明,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
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