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79號
原 告 王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俊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明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