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79號
原   告  王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俊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明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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