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林伯彰
被   告  葉松興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玖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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