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騏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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