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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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53號
原   告 上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被   告  吳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
經營契約書所生之爭執而涉訟,因兩造間上開契約第21條明
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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