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國珮蔡宜庭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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