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要件,並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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