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六、一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乙○○告訴丙○傷害部分另分簡易案件處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劉柏駿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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