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志文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00年度嘉簡字第1498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881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