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5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蔡宗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錦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受償分配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