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富運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富運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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