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富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富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