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錦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容 相對人勝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綵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字第34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2號提存如主文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執行假扣押,嗣經相對人於民國
101年1月20日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此有同意書正本在案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並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同意書正本及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影印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從而,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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