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益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九十九年度速偵字第五三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0一年度速偵字第二五四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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