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博文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34、35、36、37號),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裁定: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博文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前於偵查中、本院羈押訊問時均自白犯罪,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罪證明確,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