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王裕程
郭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陳玉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21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逾期就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地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11有明文規定。次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也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
時主張債權人代位權代位債務人 林瑞文 的法律關係,請求分
割被上訴人及債務人共有如附表所示的不動產,依照前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分割所得利益為準。所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0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但是上訴人在原審
僅繳納3,42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在卷足
憑,尚不足1,210元,爰命上訴人應補繳1,210元的第一審裁
判費。
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26,024元,已如前述,所以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上訴人沒有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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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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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嘉義縣○○鄉○○段○○○○號│15分之1│面積221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0元│
│││││×1/15×1/2=55,250元。│
├──┼──┼──────────────┼───────┼────────────────┤
│2│土地│嘉義縣○○鄉○○段○○○○號│30分之1│面積104.19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
│││││0元×1/30×1/2=13,02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
│3│土地│嘉義縣○○鄉○○段○○○○號│8100分之39│面積412.95平方公尺×公告地價│
│││││5,600元×39/8100×1/2=5,5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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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嘉義縣○○鄉○○段○○○○號│305分之13│面積163.5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
│││││0元×13/305×1/2=26,14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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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嘉義縣○○鄉○○段○○○○號│8100分之39│面積84.4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0│
│││││元×39/8100×1/2=1,525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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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嘉義縣○○鄉○○段○○○○號│56700分之1063│面積619.60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
│││││0元×1063/56700×1/2=43,56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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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嘉義縣○○鄉○○段○○○○號│56700分之823│面積42.5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0│
│││││元×823/56700×1/2=2,316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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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嘉義縣○○鄉○○段○○○○號│377分之43│面積634.01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
│││││0元×43/377×1/2=271,17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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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嘉義縣○○鄉○○○段崎子頭小│60分之1│面積25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3,000元│
│││段395地號││×1/60×1/2=6,300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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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屋│嘉義縣○○鄉○○村00號│100000分之│房屋現值4,650元×50000/100000×│
││││50000│1/2=1,1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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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26,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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