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507號
原 告 游振卿
被 告 葉朱娥
朱 昌
朱素芳
朱素卿
朱金木
廖朱月
張玉英
張玄忠
張家蓁 即 張素勤
張素眞
張素芬
張坽寳
張家綺 即 張玉琳 即 張姈耒
張玄邦
張玉鳳
陳 張玉鶯
張玉圓
張玉秀
朱建勳 即 朱菁 之繼承人
朱麗琴 即 朱藍燕 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建鴻 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建昌 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麗君 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秀蘭 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秀香 即朱菁之繼承人
蘇朱梅英
受告知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分
在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法
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同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朱秀香已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9年2月5日死亡,依
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
提出朱秀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全戶手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暨
聲明承受訴訟,提出最新訴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