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吳榮福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榮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貳佰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參仟玖佰柒拾元。因原告於起訴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以106年度雄救字第120號訴訟救助事件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
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該訴訟救助案件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