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富 、蔡**、蔡**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姓
  名欄不得隱匿)。
二、補正「蔡**」、「蔡**」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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