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富 、蔡**、蔡**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姓
名欄不得隱匿)。
二、補正「蔡**」、「蔡**」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