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49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被 告 鄧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簡字第49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黎諭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陸萬壹
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黎諭
法官郭力菁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