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許林叔妍
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林叔妍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 林某 應就坐落雲林縣
○○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變
更登記為許林叔妍等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聲請人係以相對
人許林叔妍為繼承人之一,未拋棄繼承,卻不為系爭土地之
繼承登記,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為由聲請本件調解,並為如
上之聲明,是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