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官沙小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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