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7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477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黎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簡字第47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黎諭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黎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合計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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