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馬寶琴
廖阡 為
被 告 鄧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臺北市○○區○○街○
○○○○巷○○○弄○號三樓、四樓修復漏水、牆面與油漆剝落
所需施作費用之金額,加計新臺幣壹拾萬元,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臺北市○○區○○街○○○巷○○
弄○○號3樓、4樓(下稱系爭房屋)漏水、牆面與油漆剝落,
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暫以10萬
元計算,原告如擴張聲明應另行補繳裁判費)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故原告應係以一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及給付10萬元,併附帶
請求孳息,有起訴狀附卷可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屋修復漏水、牆面與油漆剝落所需施作
費用及10萬元合併計算,惟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修復漏水
、牆面與油漆剝落所需施作費用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
狀陳報系爭房屋修復漏水、牆面與油漆剝落所需施作費用之
金額(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等),加計10萬元後,查報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