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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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黃玉蓮
      張碧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5月3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163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蓮、張碧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玉蓮、張碧嬌與 廖品翰高梓璿陳依婷 等人(
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18日8時。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SOGO錢櫃KTV電梯內
)。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本件被移送人黃玉蓮、張碧嬌於警詢時雖稱其係正當防衛云
云,惟查,上開事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被移送人
高梓璿、陳依婷、廖品翰於警詢時之證述、陳依婷之驗傷診
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足認被移送人間有互毆行為,被移送人
黃玉蓮、張碧嬌上開所辯,無足憑信。是以被移送人等人相
互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應堪
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英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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