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4月3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6年11月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9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8月11日法矯字第0999032069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並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8月19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415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