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75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己○○
號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柒元,被告己○○負
擔新臺幣壹佰陸拾壹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參元,
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拾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貳佰零伍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