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212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周明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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