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3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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