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 陳冠臺 被告 洪進寶 被告東高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昭明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項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