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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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邱吳雪霞 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