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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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871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 告 施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
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又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雖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
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惟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1、2條之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
中由智慧財產法院集中審理,以達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
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目的,則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
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將所受理之智慧財產案件,以
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原告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新世紀福爾摩斯:地獄新娘」影片,併依著
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等語。核其主
張,顯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而生之民事訴訟事
件,兩造間亦查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
則徵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