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1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悅餐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劉俊玲 間請求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萬5,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