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26號
原   告  江旭芬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此裁
定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查詢清單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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